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顯為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顯富
送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壹拾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B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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