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判決書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瑋桓法官洪乙心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進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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