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和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台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柒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十三萬一千二百八十九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庭~B法官郭文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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