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貳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銘晃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零叁佰叁拾貳元││├─────────────┼─────────────┼──────────┤│郵票費用│壹佰玖拾伍元│聲請人繳納雙掛號郵票││││每份三十四元計十份,││││嗣經退還雙掛郵票四份││││又九元。│├─────────────┼─────────────┼──────────┤│共計│壹萬零伍佰貳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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