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左淑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高雄簡易庭一○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八四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及民國一百零九年
八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
108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9年
7月6日及同年8月5日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言
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至3項亦規定甚明。另維護並主張
法律上之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等均屬
之,此觀諸該條項修正理由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係為了明瞭開庭內容,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之
規定亦無不合,故准許交付系爭事件109年7月6日、109
年8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依法就
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
為本件訴訟之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22
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劉容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