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0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承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
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顯係本裁定「附表
一」之誤載,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l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
【附表】
┌──────┬────────────┬─────────┬───────────┬──────────┐
│本金│利息計算期間│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
│(新臺幣)│(民國)││(民國)││
├──────┼────────────┼─────────┼───────────┼──────────┤
│22萬0,329元│自9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3.042│自96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20%計付│
││││止││
├──────┼────────────┴─────────┴───────────┴──────────┤
│備註│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上開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
【附表一】
┌──────┬───────────────┬─────────┬───────────┬───────────┐
│本金│利息計算期間│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
│(新臺幣)│(民國)││(民國)││
├──────┼───────────────┼─────────┼───────────┼───────────┤
│22萬0,329元│自9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3.042│自95年6月4日│按上開利率20%計付│
││││起至清償日止││
├──────┼───────────────┴─────────┴───────────┴───────────┤
│備註│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上開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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