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39號
抗 告 人 陳慧伶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建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10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