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2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同上
被 告 羅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聲明(三)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
938元,及其中103,868元自民國94年8月16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
0元,於訴訟程序捨棄違約金,因此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申請現金卡借款使用,自借款始日起除依規定免收利息之
期間外,前項期間屆滿後次日起,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
,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自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20%計算利息
,被告自93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借款約定事項第
10條第1款規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㈡被告前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企銀
)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借款最高限額50萬元,借款動用
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1年,每次期滿前,雙方如不為反對續
約之意思表示,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並
約定借款利率以固定年利率18.25%,按日計息及自首次動
支日起,以月底前一營業日為利息結算日,每月15日為繳款
截止日,如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
清償時,依貸款契約第6條第2項規定,延滯期間之利率以
週年利率20%給付利息,被告自9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還
款,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㈢被告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
辦信用卡使用,並申請餘額代償服務,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若未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即全部借款視為到
期,並按週年利率20%計付利息。被告未依約繳款,迄至94
年8月15日止尚欠111,938元(其中本金為103,868元)未
為清償,幾經催討均未獲付款。而上開㈠債權業經大眾銀行
於94年4月27日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
米斯公司),再經普羅米斯公司將其對被告之前開債權於94
年11月29日讓與原告;上開㈡債權業經臺東企銀於96年8月
27日將該債權讓與原告;上開㈢債權業經渣打銀行於99年12
月15日讓與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對被告債權
讓與之通知,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五、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六、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大眾銀行MUCH現金卡申請書
影本、大眾銀行歷史交易明細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
份、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臺東企銀現金卡專用申請書影本
、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影本2份、民眾日報公告影本、渣
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合約書影本、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
000號令影本、帳單影本、太平洋日報公告影本、公司登記
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
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
予准許。
七、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徐美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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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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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下││94年3月8日起至│年息20%│
││同)││104年8月31日止││
│1│70,000元│66,214元├────────┼─────┤
││││104年9月1日起│年息15%│
││││至清償日止││
├──┼─────┼─────┼────────┼─────┤
││││94年6月1日起至│年息20%│
││││104年8月31日止││
│2│33,243元│33,243元├────────┼─────┤
││││104年9月1日起│年息15%│
││││至清償日止││
├──┼─────┼─────┼────────┼─────┤
││││94年8月16日起至│年息20%│
││││104年8月31日止││
│3│111,938元│103,868元├────────┼─────┤
││││104年9月1日起│年息15%│
││││至清償日止││
├──┼─────┼─────┼────────┼─────┤
│總計│215,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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