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第2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榮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應補充「…
戒除毒癮,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第11
行所載「十一街」應更正為「十街」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證據:(二)應補充「竹北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第2464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
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3、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竹北簡字第6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107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構成累犯者苟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
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一律加重
最低本刑,將可能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
罪責之情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而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
之情形,法院就個案應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
刑。是以,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為竊盜案件
,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均不相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
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
違,從而,本案即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王恬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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