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565號
原   告 高雄市七賢華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江宗禧
訴訟代理人  王家麒
被   告  劉榮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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