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25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鴻廷   住彰化縣○○市○○里○○街○○○巷○○
            ○○號
           居彰化縣○○市○○里○○街○○○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30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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