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李坤海
相 對 人 李林芳蓮
相 對 人 李春玉
相 對 人 李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0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
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405條
第3項、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對相對人李坤海之債權,代位相對人李坤
海聲請就相對人公同共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按應繼分之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惟系爭不動產位於高雄市旗山區,非屬
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將本件移送至無管轄權之本院,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