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簡字第31號
原 告 陳維強
被 告 李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被告所負責管理設置於彰化縣○○
市○○路○○○巷○○弄○號3樓之「天地堂」(下稱系爭房屋
)發生火災,火勢延燒至原告所有之房屋,致原告房屋3樓
屋頂、天花板、電線及鐵窗受損,經修復後,共花費新臺幣
(下同)202,062元;又原告因本次火災,長期處於不安焦
慮環境下無法入睡,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02,0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因
被告所管理之系爭房屋失火,火勢延燒至原告所有之前揭
房屋,因而造成原告受有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現場照片
、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6頁、第133頁),另經
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消防局調取系爭房屋火災原因紀錄,
其中亦研判不排除系爭房屋遺留火種造成火災之可能性(
見本院卷第96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故
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上開火災所造成之損失共
計202,062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
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條、第195條前段亦有
明文。原告雖主張其因本次火災,被告拒不處理,災後又
將神桌擺放在騎樓原告門旁,因而處於不安焦慮狀態,受
有精神上損失等語,惟依前開規定,慰撫金之請求乃限於
原告之人格法益受侵害時,始足當之,本件被告係不法毀
損原告所有之房屋,受侵害者係原告之財產權,並非直接
侵害原告之人格權,而與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要件不符,原
告雖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其患有廣泛性焦慮症、有焦慮的
適應障礙症等情,然原告未能就上開症狀與被告之前揭不
法行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舉證以實其說,故其請求
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00,000元,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
(三)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
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
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202,062元,及自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