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802號
原告 沈思婷
被告 陳重宇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88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1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5,1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1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1 月 4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