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14號

原告 蘇義雄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

被告 鐘岳亮

兼法定代理人 陳蘭英

兼法定代理人 鐘仁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

被告 陳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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