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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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6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仍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仍我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仍我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罪。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毀損等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13號及本院以104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拘役40日、20日、50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確定,前開有期徒刑之刑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聲字第12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438號及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5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868號、第1002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929號、107年度簡字第402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就上述確定之刑罰,被告於106年8月24日入監服刑,並於108年5月28日因拘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經徒刑執行完畢之妨害自由、毒品等案件,與本案妨害兵役之罪名、犯罪型態、原因、侵害法益、社會危害程度殊異,手段、情節亦非類似或具關連性等一切情節,尚難謂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然最高本刑部分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其行為妨害兵役徵集之迅速性與確實性,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家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所犯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