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重簡字第2307號原告 陳晧翔 被告 謝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法官趙義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