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4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黃義勝

張睿璿

被告 許少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 陸佰 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姚志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