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六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理人 李進豐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已由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F0~T40
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四千一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一百零二元(原繳郵票三百│││四十元,九十二年九月四日退郵二│││百三十八元)│├────────┼───────────────┤│合計│新台幣三萬四千二百零二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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