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4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陳大俊 律師被告戊○○兼訴訟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地○○○被告辛○○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亥○○(即楊
住台北市○○區○○里○○街○○號四樓午○○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三樓未○卯○巳○○酉○○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黃○○訴訟代理人A○○被告宙○○即蕭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惠美 被告玄○○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被告丑○○
子○○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申○○(即楊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辰○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癸○○
寅○○ 王素珍 律師被告宇○○
己○○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戌○○○被告天○○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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