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聯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欽 送達代收人 蔡立煇 相對人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已由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F0~T40
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十六萬三千六百三十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一百零七元(原繳郵票三百│││九十元,九十二年九月一日退郵二│││百八十三元)│├────────┼───────────────┤│合計│新台幣二十六萬三千七百四十二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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