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2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2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3日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
1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441號(偵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27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96年2月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前揭判決書附卷足據。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