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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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陳俊源 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
3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