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四八號
上訴人 葉秀娥 即自訴人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葉秀娥在本院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仍以若非被告花言巧語,欺騙自訴人,自訴人何以應被告之要求借款新台幣三十五萬元。被告若無意詐欺,何以連夜舉家潛逃,原審判處被告無罪,自訴人難以甘服云云,指摘原審判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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