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71號聲請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73號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71號│├──┬─────────┬──────┬─────┬────────┬──────┤│編號│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帳號│存單號碼│存單起訖日│金額(新台幣)│││銀行│││││├──┼─────────┼──────┼─────┼────────┼──────┤│001│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CA0000000│96.1.23~97.1.23│100,000│├──┼─────────┼──────┼─────┼────────┼──────┤│002│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CA0000000│96.1.23~97.1.23│100,000│├──┼─────────┼──────┼─────┼────────┼──────┤│003│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CA0000000│96.1.23~97.1.23│100,000│├──┼─────────┼──────┼─────┼────────┼──────┤│004│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CA0000000│96.1.23~97.1.23│100,000│├──┼─────────┼──────┼─────┼────────┼──────┤│005│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CA0000000│96.1.30~97.1.30│100,000│├──┼─────────┼──────┼─────┼────────┼──────┤│006│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CA0000000│96.1.30~97.1.3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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