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97號原告乙○○
樓被告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吳欣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