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司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司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
開推廣工業會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
國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依法依約應召開推廣工業會,廠商報價舉辦會議需
美金52,086.6元,惟該廠商目前舉辦老客戶回饋方案於
2020年4月22日前(以美國紐約當地時間為準),以現金
繳清價款則促銷價為上述牌價3折價。會議舉辦方式為聲
請人當主席寄發開會通知予相對人及用宣傳車的方式通知
附近鄰居到場開會,而會議決議條文對同意該條文之簽署
人生效力,不簽署同意者不生效力。聲請人聲請傳喚證人
蔡烱燉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作證,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本件應先行調解,請鈞院安排調解期日通知兩造調
解。
(二)相對人中某些人居住所變更但卻無戶籍機關登記,以致不
能為送達,縱補正戶籍謄本也無濟於事,聲請鈞院向各該
主關機關調取公司(法人)登記卷宗查出相對人最新住居
所,因相對人多屬公司法所定廣義負責人或實務董事,但
於變更登記事項卡卻常無登記,惟公司(法人)登記卷宗
若詳細加查核仍找得到,故聲請鈞院自行調取各該公司(
法人)登記卷宗自行查核相對人年籍。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209條「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
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且同法第256條「不變更訴訟
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
變更或追加。」,故兩造雙方皆可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場依
同法第256條另行陳述,此為法律所賦予當事人權利不容
任何人剝奪。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於相對人無全體到場的情況下,則依法不能聲請一造辯論
,因球是圓的官司於未終審確定前沒有在包輸包贏的,若
到場相對人聲請一造辯論,則未到場相對人需承受日後官
司可能輸的結果,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不
利益者,對全體不生效力」,故遇相對人無全體到場之情
形,則鈞院應延展辯論期日。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
項第1、2、3、4款,則鈞院依職權一造辯論也於法不合,
故應延展辯論期日。
(四)並聲明,相對人應連帶對聲請調解狀所登載相對人送達地
址的附近鄰居召開推廣工業會,為此向本院聲請調解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召開推
廣工業會,依聲請人聲請意旨(二)所述,相對人中某些人居
住所變更但卻無戶籍機關登記,以致不能為送達,縱補正戶
籍謄本也無濟於事,並請求本院依職權調取。依民事訴訟法
第286條規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
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因相對人變更
住居所,又未向戶籍機關登記,法院無從向何機關查得相對
人真實住居地,自得認為無調查之必要。既無法得知相對人
之住居所,更遑論應送達相對人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推廣工
業會。是因無法得知相對人及其附近鄰居之住居所,而應為
公示送達,依前揭規定,應逕予駁回調解之聲請。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宜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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