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陳奕臻
訴訟代理人 王慶冲
高奕驤 律師
劉佳香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