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558號
原 告 李春雀
被 告 洪黎明
被 告 謝穎蕙
被 告 廖毫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姝儀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洪黎明、謝穎蕙、廖毫同共同涉犯違反銀行法
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906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
度上訴字第190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