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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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39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即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北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定期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