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708號
原 告 元邦華府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燡聰
訴訟代理人 陳思瑩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蓉
被 告 翁 黃秀珠
陳淑臻
許淑貞
宋隆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 翁黃秀珠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被告陳淑
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許淑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被告宋隆
欽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翁黃秀珠負擔百分之三十,被告陳淑臻負擔百分
之二十二,被告許淑貞負擔百分之二十二,被告宋隆欽負擔百分
之二十六。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翁黃秀珠、陳淑臻、許淑貞、宋隆欽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元邦華府A區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依法成
立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翁黃秀珠、陳淑臻
、許淑貞、宋隆欽(以下合稱被告等4人,單指其中一人則
逕稱其姓名)則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據系爭社區
社區管理規約(下稱系爭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原告每月向區分所有權人獨棟每坪收新臺幣(下同)40元
,如其積欠應繳納之管理費用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過相
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原告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
額及遲延利息。詎被告等4人積欠如附表所示期間、金額之
管理費,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法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之費
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期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
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
告等4人積欠管理費,經原告催告後,迄今仍未繳納管理費
等情,業據其所提出桃園縣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系爭規約、被告等4人之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催繳律師
函及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59頁);又被告等4人均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
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就此所為之主張堪信
為真。從而,原告請求其等給付管理費,自屬有據。
四、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
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1年8月16日
送達被告翁黃秀珠、陳淑臻,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00頁、第103頁),又其餘起訴狀繕本係於101
年8月20日寄存於被告許淑貞、宋隆欽住所地之警察機關,
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第108頁)
,於101年8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是本件原告對被告翁黃
秀珠、陳淑臻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1年8月17日,對被告
許淑貞、宋隆欽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1年8月31日,應堪
認定。
五、綜上,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請求被
告等4人分別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金額,洵
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哲瑜
附表:
┌──┬────┬───────┬──────┬─────┐
│編號│被告│區分所有權部分│積欠管理費期│請求管理費│
│││門牌號碼│間(民國)│(新臺幣)│
├──┼────┼───────┼──────┼─────┤
│1│翁黃秀珠│桃園縣中壢市後│100年1月至│25,408元│
│││興路1段88號6│101年4月││
│││樓│││
├──┼────┼───────┼──────┼─────┤
│2│陳淑臻│桃園縣中壢市後│100年1月至│18,343元│
│││興路1段90巷│101年5月││
│││16號9樓之2│││
├──┼────┼───────┼──────┼─────┤
│3│許淑貞│桃園縣中壢市後│99年2月至101│18,216元│
│││興路1段90巷8│年5月││
│││號1樓│││
├──┼────┼───────┼──────┼─────┤
│││桃園縣中壢市後│100年1月至│22,219元│
│4│宋隆欽│興路1段90巷│101年5月││
│││38號9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