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尚馬修 MatthewsJohnMichael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5,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