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尚馬修 MatthewsJohnMichael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5,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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