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9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   告  郭淑汶 即緣香臭豆腐專賣店
被   告  李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
一時整,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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