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41號
原 告 桃園縣私立龍祥精神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徐子晴
被 告 羅芷蕓
張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芷蕓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