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原   告  林劍明
訴訟代理人  張金鳳
原   告  張祉道
被   告  羅瀋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
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原為105年度壢小字第1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依
職權該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改分為105年度壢簡字第540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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