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3本票所載金額及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之本票四紙,到期提示不獲付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附表編號1至3之本票,聲請時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自始無效,亦無從補正。債權人執上開無效之本票,且純係基於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即不應准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本票,經核尚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本票附表:(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1│未載│152,000元│97年12月1日│同左│CH583379││├──┼───────────┼─────────┼───────────┼───────────┼────────┼──┤│2│未載│155,000元│97年12月30日│同左│CH583385││├──┼───────────┼─────────┼───────────┼───────────┼────────┼──┤│3│未載│111,000元│97年12月20日│同左│CH583380││├──┼───────────┼─────────┼───────────┼───────────┼────────┼──┤│4│97年10月2日│372,000元│97年12月12日│同左│CH58337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