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戊○○債務人上豪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丁○○債務人甲○○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乙○○即上豪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豪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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