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訴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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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訴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易字第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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