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