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4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419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其已於民國96年2月22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