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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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傑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附件所示爭執之事項於五日內提爭點整理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收受原告爭點整理狀五日內亦提爭點整理狀到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附件: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間於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是否存有僱傭關係?
二、如兩造間無僱傭關係,就被告提供廠房、機器設備予合夥(即原告與證人甲○○間無名合夥)乙事,其法律關係為何?租賃或其他無名之有償契約?
三、被告就其提供廠房與機器予前揭合夥,就機器之使用安全應否負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責任?有無違反?
四、如三之答案為被告不負雇主責任,被告就前揭機器提供是否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告有無過失?
五、原告於九十七年四月、五月間之收入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