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聲請人 江昭惠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97年迄今之薪資收入數額、來源暨其證明(本項應完整提出97年1月份至今之相關收入證明,如薪資明細表、薪水袋、薪水帳戶匯款轉帳資料等,勿概括、省略說明)。
(二)聲請人任職於國統理髮廳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三)受扶養人鄭○○、鄭○○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前配偶鄭○○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明細)。
(五)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負債的原因及時間並金錢流向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提出目前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用8,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最新之在學證明、學雜費繳費收據等)。
(七)聲請人前配偶有何不能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之正當理由?
(八)更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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