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確定(94年度東簡字第250號)。竟於緩刑期內,即94年8月27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2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同年3月6日確定(94年度易字第267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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