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梅桂
鍾 彭金妹 鍾瑜蓮 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001│何梅桂│1,000,000元│├──┼─────┼───────┤│002│ 鍾彭金妹 │100,000元│├──┼─────┼───────┤│003│鍾瑜蓮│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