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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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95號抗告人 舒希望 (SlovhanSu)兼法定代理人 舒新晨 上列抗告人與與相對人 陳世偉 間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提起抗告。本件係家事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合併裁判,抗告人提起抗告,係僅就非訟部分不服,抑或就訴訟部分(即確認親子關係部分)亦有不服?其真意尚有不明,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具狀說明,如就訴訟部分亦有不服,應提起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4,500元。逾期不補,視為抗告人僅就非訟部分聲明不服,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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