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老閩
蔡麗美 被告 林庭瑋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陳雯珊法官黃志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