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世豪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毒偵字第1636號、101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毛重0.三七公克)經警以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試劑初步檢驗結果,係呈海洛因反應,有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偵辦毒品防制條初步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徵,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未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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