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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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美玲
陳如玲 陳威辰 賴宛亭 賴元泉 簡艷紅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001│簡美玲│200,000元│├──┼───┼───────┤│002│陳如玲│200,000元│├──┼───┼───────┤│003│陳威辰│100,000元│├──┼───┼───────┤│004│賴宛亭│100,000元│├──┼───┼───────┤│005│賴元泉│100,000元│├──┼───┼───────┤│006│簡艷紅│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