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48號上訴人即原告投資土地及廠房合夥即 高聖峯 、 張文馨 、 陳秀菊
(原名 陳琝蕙 )、 侯千華 、 劉素蘭 等五人合組之合夥團體兼法定代理人高聖峯被上訴人即被告侯千華
劉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1,840元【計算式:美金252,609.2元起訴日即民國101年3月21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737=7,511,8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