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6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禮嫻 被告 曾郁喬 (原名: 曾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零陸拾陸元」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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